中广网南昌3月15日消息(记者蔡福津 通讯员徐瑞荣) 为了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公开审理试行办法》。《办法》对公开审理的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公开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检查部门、被调查人和旁听人员等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所进行的全面审核。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在本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定性、量纪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对开展以案论纪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其它需要实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可以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公开,可以对发案单位以及受处分对象公开,也可以对各部门、县区的党员干部公开。 《办法》规定:公开审理分调查、辩论、总结三个阶段。在辩论阶段,根据调查阶段双方不一致的意见确定辩论的内容,经主持人许可,主审人、协审人、主办人、协办人、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等方面的意见展开辩论;在总结阶段,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主办人、主审人围绕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作最后陈述。根据公开审理阶段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审理部门再次对案件履行审议程序,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办法》还规定:被调查人可以另外聘请l一2人在公开审理的辩论阶段协助其申辩。 另外,根据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各设区市可以选择一个县进行试点,先摸索经验,再逐步推开”的要求,该市拟在县纪委、监察局选择合适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