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座拥有文保价值的四合院,被区建委列入拆迁范围。宣武居民郭女士为此将宣武区建委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建委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前天下午,此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拆迁该四合院的许可证。
据郭女士说,其所居住的222号院位于市级保护文物正乙祠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2006年5月8日,宣武区建委核发整治“城中村”拆迁许可证时,将222号院也列入了拆迁范围。而据她所知,宣武区建委在组织听证时,已知悉北京市文物局在一回函中称:“经调查核实,222号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在我局进行2006年‘城中村’整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建筑调查中,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提出应将其列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同时,我局就2006年‘城中村’第二批整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价值建筑将致函市政管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对其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为确保222号院得到保护,我局已致函宣武区文委,要求对此院悬挂保护院落标牌,予以保护。”郭女士认为,宣武区建委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此案审理中,宣武区建委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需要由市政府公布,但222号院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所以不能认定222号院有文保价值。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222号院中东北角一块处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的保护范围,其中三座建筑之本体系文物建筑,其他部分处于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法院判决宣武区建委涉及222号院的拆迁许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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