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要场所,电子眼越建越多,如何防止图像不被用作他途?
今天(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客房更衣室不得装摄像头
宾馆房间装摄像头,偷拍男女生活照?今天(4月1日)实施的《办法》明确,这样做要受重罚!
按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违反上述规定,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500元罚款。
监管人员不得破坏原始记录
摄像头在公共场合也能采集大量隐私图像,如何确保不被坏人利用?
《办法》规定,视频图像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值班监看制度,确保无关人员不能擅自进入监看场所。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图像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
视频图像信息使用单位及监看、管理人员不得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信息资料原始记录;不得向无关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的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的信息资料。
对于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对相关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查阅图像资料应有批准文件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信息资料时,应有两人到场,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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